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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标函[2011]12号)
标签: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时间:2012-04-05 点击:3986次 编辑:szkzadmin
建办标函[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已经我部批准发布,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以下简称旧版《规范》)同时废止。为做好新版《规范》与旧版《规范》实施的衔接,保障建筑抗震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新版《规范》实施日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新版《规范》执行。
二、在新版《规范》实施日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鼓励按新版《规范》执行。
三、执行新版《规范》的同时,可提前执行已批准发布但尚未正式实施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等新标准,确保抗震措施和要求全面落实;并应执行其他相关现行标准。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新版《规范》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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