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大会制度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会员大会,为规范学会会员大会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根据学会章程,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学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吸收和除名的提议;
(五)对学会变更、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但须提前在学会秘书处备案,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八条 本制度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