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理事会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常务理事工作,依据《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依照理事会议的决议和学会的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组织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组织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的决议;
(四) 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 制定学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六) 制定学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 决定学会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学会会员的吸收、通报批评或除名,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由会员大会确认;
(九) 决定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通报批评或除名,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由会员大会确认;
(十) 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 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十二) 支持学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三)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程。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和过半数监事列席,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到会常务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