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加强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
汕府建[2010]122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施工企业(含外来企业),各监理企业(含外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对全市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须将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和《汕头市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登记手册》送交项目施工许可审核部门审核。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等规定执行。
二、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三、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五、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手续;属招投标工程的,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施工许可审核部门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同意变更后,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的主要条件一致。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粤建市函[2009]78号)等法律法规,对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处理和通报制度,并载入《汕头市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登记手册》,如果其不良行为已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按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妥善制订有关的办事制度,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处理和通报制度。有关人员要恪守职责,秉公办事,如有失职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上级管理机关要按章予以严肃处理。
八、各级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登记制度,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各施工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根据本企业的建造师数量和工作需要,填报《汕头市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登记手册发放登记表》(附表一)(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复印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料(附表二),再到市建筑业协会购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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