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会
监事会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内部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根据《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1个监事长和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同理事会任期,期满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和监事应是学会会员。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四条 监事长和监事列席本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有权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和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长和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核实参会会员、常务理事资格的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学会会员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向会员大会报告本届监事会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监督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监督检查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监事会由监事长通知召开,如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应召开监事会,监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七条 监事长或监事因病或不在深圳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会的工作时,由监事会其他成员按监事会成员条件遴选合适人选补缺,补缺的监事(监事长)应经监事会其他成员的2/3以上通过。遴选结果应通报本届会员和学会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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