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会
理事会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理事会根据《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开展工作,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到会理事(或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所有决议应有到会理事(或代表)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研究制定学会工作计划,讨论通过重点活动方案,进行学会阶段性工作总结。
第二条 理事会定期检查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情况,正确行使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力。
第三条 理事长应在理事会上作学会工作报告。
第四条 常务副理事长应在理事会上作学会财务报告。
第五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对不履行学会义务的常务理事和理事予以除名,对工作出色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不足的给与指导。
第六条 审查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检查其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第七条 研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学会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信息公开制度
(一)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学会条例》和《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学会工作和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三)学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学会应按照要求予以公开。
(四)学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 告。
(五)学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学会信息公开事务,由学会秘书长负责学会信息公开工作。曇训坻
(六)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七)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学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学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学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及时告知会员。
(九)学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十)学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十一)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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