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学会
  • 新闻资讯
  • 行业服务
  • 学会会员
  • 专家库
  • 职称评审
  • 培训信息
  • 新技术产品
  • 学会刊物
  • 党建工作
  • 人才招聘
  • 学会简介
  • 学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会员大会制度
  • 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
  • 监事会
  • 专业委员会
  • 诚信信息
  • 诚信自律
  • 政府购买服务
  • 税收优惠
  • 通知公告
  • 学会动态
  • 视频播报
  • 高新技术
  • 行业动态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表彰奖励
  • 地方法规
  • 标准规范
  • 科技成果鉴定
  • 咨询专业委员会
  • 学术交流
  • 科技成果鉴定表
  • 单位会员
  • 个人会员
  • 监事会成员
  • 入会申请
  • 培训信息
  • 培训资料
  • 防水
  • 门窗
  • 其它
  • 深圳土木与建筑
  • 深圳土木三十年
  • 深圳土木四十年

信息中心

  • 通知公告
  • 学会动态
  • 视频播报
  • 高新技术
  • 行业动态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表彰奖励
  • 地方法规
  • 标准规范

快速搜索

关键字:
类 型:
热点推荐
  • ·滨海地铁地下混疑土结构高耐久性..
  • ·由柏涛设计和广州大学等单位完成..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隧道及地下工程..
  • ·2014年深圳市建筑工业化技术交流..
  • ·深圳市建筑电气2013-2014年度学..
  • ·2014年中山格兰特第三代自清洁玻..
  • ·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 ·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
  •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深圳土木学会 > 信息中心 > 通知公告
标签:   时间:2015-04-15  点击:2737次  编辑:mty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深公积金委〔2015〕1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会议精神,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业务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应当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为职工方便快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创造条件。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本市现行规定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提高至14倍。本市现行规定中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其他条件不变。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覆盖范围。自2015年8月1日起,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快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适时调整商转公贷款预约时间段的规定,让更多符合条件的职工更早办理商转公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

  五、进一步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限。职工在本市申请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费、公证费、新房评估费和强制性机构担保费。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当自职工办理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六、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管理。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继续做好0755-12329服务热线的咨询、查询等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做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资金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深公积金委〔2012〕2号)、《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深公积金委〔2013〕1号)中有关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 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版权所有 © 2008-2024 深圳土木建筑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23720号

深圳土木建筑网 主办: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联系电话:0755-83787271、83787167 传真:0755-8378727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16楼1601、1602、1604室  邮政编码:518031  邮箱:sztmjz@163.com

网站运营维护:科筑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742号